管理制度

湖南工程学院纺织服装学院学生请假制度(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1-06-22 12:50:02  

湖南工程学院纺织服装学院学生请假制度(试行)

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提高我院学生培养质量,根据《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和《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纺织服装学院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本院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实习等相关培养环节或离校外出,一律按照本制度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平时应坚持在学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寒暑假和节假日期间,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学生请假分为以下四类:

(一)病假: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的请假。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特殊情况的请假。

(三)公假: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重要活动的请假。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关于请假时限和准假权限的规定。

(一)报到注册阶段。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返校2周内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无故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学生,应在开学前征得班主任与辅导员同意后向学工处报备。请假1周以内者,由学院副院长批准;请假1周以上者,经学办审核,经学院批准,报学工处备案。

(二)课程学习阶段。请假1天以内者,学生本人需经班主任核实,报学办辅导员审批;请假3天以内者,经班主任、辅导员核实,报党总支副书记审批;请假7天以内者,经班主任、辅导员核实,由总支副书记审批,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请假7天以上者,报学工处审批。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第五条关于请假受理的规定。

(一)每学期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连续超过1个月以上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院不受理学生在校期间请假出国(境)旅游等申请。

(三)因病请假必须提供湖南工程学院校医院或校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学生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因本人或家庭重大事件请假离校的,须学生家长与班主任、辅导员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提供证明。因公请假必须提供活动主办方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并说明时间期限、地点、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

(四)学生请假应认真填写《纺织服装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对于请假离校的,还需签署《纺织服装学院离校安全承诺书》,以加强自我安全意识。

(五)其他请假情况依据事实而定。

第六条关于补假、销假和续假的规定。

(一)无论因何种原因请假,正常情况下必须由本人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手续履行完后方可离校。因突发疾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本人(可委托班长或学习委员)在离校半天内补办请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离校的,按擅自离校处理。

(二)请假期满,须按时到学办或相关老师处办理销假手续。不办理销假手续的,超期时间按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处理。

(三)逾期不能销假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间应予累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准假。

(一)学生患有疾病,被学校指定医院建议应当休学的;

(二)每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

(三)因私出国(境)者;

(四)请假理由弄虚作假者。

第八条关于请假制度的其他说明

(一)学生请假期间要遵纪守法,做好自我安全保护工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者,按《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和《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生在办理请假手续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旦查实,请假手续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纺织服装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纺织服装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O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审核:李爱国 罗荃 喻亦荣)